(2016)皖031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文芹、陈爱兵等与朱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芹,陈爱兵,陈爱民,陈爱春,朱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737号原告:李文芹,女,汉族,1950年3月19日出生,系受害人陈宗华妻子。原告:陈爱兵,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陈宗华长子。原告:陈爱民,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陈宗华次子。原告:陈爱春,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陈宗华三子。被告:朱维,汉族,1984年8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街792号一层、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芹、陈爱兵、陈爱民、陈爱春诉被告朱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芹、陈爱兵、陈爱民、陈爱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文芹、陈爱兵、陈爱民、陈爱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芹、陈爱兵、陈爱民、陈爱春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962元,减半收取为3981元,由原告李文芹、陈爱兵、陈爱民、陈爱春共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