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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刑更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徐文威强奸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379号罪犯徐文威,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文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徐文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徐文威获得嘉奖15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罪犯居住地开平市司法局于2016年2月22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文威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文威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宣判之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慕恒审 判 员  何小萍人民陪审员  吴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