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邱心勤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邱心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胡永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威,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心勤,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孙天彬,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邱心勤丈夫。委托代理人程松涛,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代表人王姝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威,被上诉人邱心勤的委托代理人孙天彬、程松涛到庭参加诉讼,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邱心勤曾以“邱辛勤”的名字于2011年9月30日在驻马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2型糖尿病、肾病4期、双下肢周围神经病变。两个名字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邱心勤以该名字在上诉人处投保。邱心勤投保时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写明本人已阅读该保险条款等内容,该电子确认书中加黑加粗载明:《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内容中信息准确无误,健康等告知内容属实等,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等。该电子确认书中还作出重要提示:《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完成制作并上传成功后再亲笔签名,邱心勤在上述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处进行了签名。邱心勤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不清。邱心勤第二次交保险费及开发票的时间没有查清。2013年12月1日邱心勤因病住院治疗,后申请保险理赔,2014年8月7日保险人询问其丈夫孙天彬时,孙天彬称邱心勤既往身体良好,并无不适情况。应查明保险人何时知道合同解除事由及何时作出合同解除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