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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尹伟与被告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伟,高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007号原告尹伟,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震,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尹伟与被告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逯婷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尹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