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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97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979号罪犯王基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基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王基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基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1月20日,共获嘉奖18次;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基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基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