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刑更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刘港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更第298号罪犯刘港,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3年1月9日,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赣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8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6年4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港自投改以来,一贯表现较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和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罚没款收据、拟假释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审查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港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到监狱表扬2次。原判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和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罚没款收据、拟假释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港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玲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