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66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新人民陪审员 李永军人民陪审员 武连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