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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宏菲与被告王存、尹继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菲,王存,尹继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584号原告李宏菲。委托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玉环,系原告李宏菲之母。被告王存。委托代理人孔祥春,承德市双桥区奕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继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菲与被告王存、尹继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宏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李宏菲负担。审判员  赵敬新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