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卫华与被告齐光辉、门跃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华,齐光辉,门跃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397号原告孙卫华,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齐光辉,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在职民警(警号:862266),住北票市。被告门跃鲤(系齐光辉妻子),女,汉族,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华与被告齐光辉、门跃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鉴于二被告已支付原告借款,原告孙卫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彦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