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桐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贵金、王明玲等与王为民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金,王明玲,王为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桐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张贵金,男,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明玲,女,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浩,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为民,女,198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继伟、李天霞,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贵金、王明玲诉被告王为民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张贵金、王明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金、王明玲撤回对被告王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贵金、王明玲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