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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杜兴梅与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社会保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杜兴梅,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杜兴梅(又名杜星梅),市民。委托代理人:周红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南关街东头。法定代表人:崔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郎建军,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兴梅因与被申请人辉县市第二运输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第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杜兴梅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杜兴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兴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铁红审 判 员  李景源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