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董继勇与王永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继勇,王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第9号申请执行人董继勇,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东山张310号,身份证号码37028419881114121X。被执行人王永成,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胡家小庄139号,身份证号码370284198310291236。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第9号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第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军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