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解作明与陈伟、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作明,陈伟,王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525号原告解作明。被告陈伟。被告王春艳。原告解作明与被告陈伟、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关立新独任审判,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作明、被告王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作明诉称,被告陈伟在2015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36000元现金用于家庭生活和生意周转,并注明在春节还清。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还款。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王春艳在庭审中辩称,我虽然和陈伟是夫妻,但这笔钱不是我借的,借条上的名字也不是我签的。我是前几天通过律师了解到欠钱这件事。这个钱不是用于家庭生意周转,是陈伟与原告之间的赌债。我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被告陈伟向原告解作明借款3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解作明现金叁万陆仟元整(36000)借款人:陈伟王春艳(夫妻关系)黄川东埠村号3207221983080××××5电话18900001890000春节前还清2015.7.25.”。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偿还。遂产生纠纷。另查明,被告陈伟与被告王春艳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谢作明及被告王春艳的当庭陈述、原告所举的被告陈伟书写借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解作明与被告陈伟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国��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被告陈伟在原告解作明催要后应及时还款,拖欠不还是错误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利息,根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借款有约定支付利息,可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春艳抗辩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意周转,是陈伟与原告之间的赌债,但被告王春艳未能举证证明。故,对被告王春艳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案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借条上的名字不是王春艳本人所签,被告王春艳亦应当与被告陈伟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陈伟、王春艳共同偿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王春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解作明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陈伟、王春艳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平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附标的款汇款注意事项:1、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收款人必须使用列明的名称,前面不能添加“江苏省”字样,否则会导致汇款不成功。汇款请使用如下帐号:户名:东海县人民法院帐号:47×××7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海县城中支行第4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