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瑞清与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清,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2101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清,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棋盘井镇。法定代表人赵怀义。刘瑞清与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鄂劳人仲字(2015)第1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瑞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瑞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瑞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