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黄磊诉被告景小凯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景小凯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134号原告黄磊,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黄碾镇坡底村。委托代理人吴虎兵,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小凯,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史回乡黄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磊与被告景小凯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