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吕秀珍与王学贵、王素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珍,王学贵,王素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382号原告吕秀珍,女,汉族,1936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王学贵,男,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被告王素梅,女,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珍诉被告王学贵、王素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秀珍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计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