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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吕秀珍与王学贵、王素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珍,王学贵,王素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382号原告吕秀珍,女,汉族,1936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王学贵,男,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被告王素梅,女,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珍诉被告王学贵、王素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秀珍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计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