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项文才与刘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文才,刘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176号原告:项文才,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刘敏,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文才诉被告刘敏、王仁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文才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褒禅山工业园区横龙行政村小冯农田改造工程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敏与宋光(公民身份号码)合伙在含山县褒禅山工业园区横龙行政村小冯村农田整治工程中刘敏应分得收入110000元,在冻结期间禁止向刘敏支付。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大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