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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7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依法逮捕,2016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20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6日以该案因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崔学凯审 判 员  杨海荣人民陪审员  邱文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草木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