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赵素珍与赵孝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珍,赵孝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484号原告赵素珍。委托代理人钟俊,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孝斌。本院审理原告赵素珍和被告赵孝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依法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成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叶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