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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周开伍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开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开伍,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上诉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民二初字第2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法定诉讼管辖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授权其下属事业七部采购部与周开伍签订《采购责任书》一份,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佛山市高明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佛山市高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佛山市高明区法院作为涉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