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3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3民保令1号申请人:董某,务工。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董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董某称:董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已被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前后,王某对董某进行威胁、殴打。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董某殴打、威胁、辱骂以及骚扰、跟踪。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董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申请人董某。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王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判员 邵全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0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