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万画四季青影城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万画四季青影城有限公司,浦江冠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4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万画四季青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号中段*层B003。法定代表人:龙用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亚斌,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浦江冠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江滨新村*幢***号。法定代表人:葛可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万画四季青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画影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浦江冠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家居用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9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画影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商品价值和销售情况,但仍认定申请人的装修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利润损失,该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装修行为与被申请人的销售利润下滑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法院要支持被申请人的对外销售损失,也应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外销售损失责任的过错大小,以及对外销售的受影响程度。一审法院认定的商品销售的预期利益损失,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浦江家居用品公司提交意见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万画影城公司在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因装修隔离设施不到位导致扬灰,对浦江家居用品公司经营的羽丝兰梦生态馆的商品造成了损害,对销售造成了影响。一、二审法院认定万画影城公司应对其施工造成的浦江家居用品公司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酌定万画影城公司赔偿浦江家居用品公司合理损失并无不当。万画影城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万画影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万画四季青影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