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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叶子菀申请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子菀,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7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子菀,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洪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左晖,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叶子菀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3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子菀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一)认定事实不当。1.被申请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户型图纸与实际户型不符,原审庭审中已经认定。因被申请人提供的错误户型图直接导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居间服务合同》,与房屋产权人订立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被申请人提供了错误伪造的图纸,就当属于提供了虚假情况。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地产经纪人都承认因涉案房屋中有家具挡住了户型有差异的地方,很难判断出图纸与实际户型的差异,更何况购房人处于弱势专业地位,在被带领看房的短暂时间内以及没人提醒的情况下更难发现差异。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两份公证书证明,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发生诉讼后仍使用虚假的图纸发布房源广告,足以证明其发布虚假图纸的行为是恶意的,诱骗消费者上当交易,二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作审理认定。退一步讲,即使二审不接收新证据,一审的证据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故意提供了虚假图纸,因此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3.由于被申请人提供了错误的房屋户型图纸而诱导申请人与卖房人签订合同后又解除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10万元损失是基于申请人与卖房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10万元。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提供的错误图纸,便不会签订合同,更不存在与卖房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认定是工作瑕疵,对居间费进行了扣减,也应该对10万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退还申请人已付的居间服务费并赔偿申请人的损失。现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叶子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链家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一、二审判决对叶子菀要求链家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并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综上,叶子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子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