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帆与郝鹏、杨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郝鹏,杨莫,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969号原告杨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立军。被告郝鹏,男,汉族。被告杨莫,男,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与被告郝鹏、杨莫、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星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