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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寿杰、左西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寿杰,左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寿杰,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左西军,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河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左西军在河间市××东路华北石油三处五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左西军名下的位于河间市曙光东路华北石油三处五区7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河房权证瀛字××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