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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8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黄新良与何礼初、莫冬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良,何礼初,莫冬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846-5号申请执行人:黄新良,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来斌、黄露,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何礼初,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莫冬靖,女,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黄新良与被执行人何礼初、莫冬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赔偿709002.9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佛南法桂执字第956号],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6917.7元。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村分红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村分红款7800元。经查本院综合业务系统,截止2016年4月28日,以被执行人何礼初、莫冬靖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另有(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366号案。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6692.09元,该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6692.09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8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德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