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宗友与张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友,张国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932号原告孙宗友,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6708131875,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八组。被告张国存,男,48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宗友诉被告张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宗友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宗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鸿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