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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芜湖天信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芜湖天信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芜湖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许世灶,潘宁香,陈正荣,陆靖富,张晓勤,许挺,施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61033048-8。法定代表人:许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楼108室,组织机构代码84949928-5。负责人:马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胜梅,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叶龙,该行员工。原审被告:芜湖天信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官陡镇钱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088138-4。法定代表人:陆靖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芜湖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赤铸山西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76903976-4。法定代表人:许金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许世灶,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审被告:潘宁香,女,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陈正荣,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审被告:陆靖富,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审被告:张晓勤,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许挺,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审被告:施雯,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政务新区支行)、原审被告芜湖天信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芜湖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家商贸)、许世灶、潘宁香、陈正荣、陆靖富、张晓勤、许挺、施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天泰酒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工行政务新区支行、原审被告天信公司、世家商贸、许世灶、潘宁香、陈正荣、陆靖富、张晓勤、许挺、施雯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泰酒店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上诉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