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5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小吴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农宝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517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小吴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农宝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5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小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吴裕英。委托代理人:刘明山,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农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施小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梦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英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州市小吴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市小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小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