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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延卫与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延卫,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财保28号申请人刘延卫,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委托代理人王秀娟,系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苑晓勇,系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法定代表人:塔娜,职务:镇长。申请人刘延卫与被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1月6日,申请人挂靠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被申请人的综合业务用房工程,该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款被申请人一直拒不给付,为防止自身财产利益受损,申请人特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努古斯台镇原政府办公楼及政府计生办公房(七间平房)共价值1,260,000.00元进行诉前保全。并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延卫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人民政府所有的努古斯台镇原政府办公楼及政府计生办公房(七间平房)予以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