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1288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夏建英、陈伯龙与李春满、钱茂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英,陈伯龙,李春满,钱茂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4民初12881320号原告:夏建英。被告:李春满。原告:陈伯龙。委托代理人:肖月琴,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茂良。原告夏建英陈伯龙与被告李春满钱茂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建英委托代理人肖月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满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伯龙诉称:被告于2013年期间向原告购买各类小型用具,2014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6200元。因被告至今未付款,自2015年4月起,被告因工程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瓷砖。2016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78000元。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款162007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钱茂良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2016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一份,载明:今欠陈伯龙瓷砖款计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到小型用具计壹万陆仟贰佰元,今欠人李春满。因被告未给付上述货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小型用具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与原告双方结算货款货款后,被告未给付,至今未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春满钱茂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夏建英陈伯龙货款162007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206元,依法减半收取87510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判决书次日起二十二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代理审判员 俞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现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