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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8日对其解除监视居住,2014年11月1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东、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时代家具广场恒慧超市旁贩卖海洛因给他人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张某贩卖的毒品零包一包及毒资100元,零包经称量重0.1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零包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一部,书证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抽样取证照片、禁毒大队毒品收条、被告人监视居住期间行踪不明情况说明、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物品清单、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关于毒资系样款的情况说明、普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移送说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抓获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1克及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