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德玉等与张鸿友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德玉,施道年,张鸿友,张鸿琪,张洪祥,张洪福,井福顺,井巍,张洪杰,张秀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玉,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上诉人(原审原告)施道年,女,1964年2月8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恒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鸿友,男,1941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颖,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鸿琪,男,1943年7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祥,男,1946年2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福,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福顺,男,1952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莉根,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审被告)井巍,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莉根,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杰,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梅,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上诉人马德玉、施道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德玉、施道年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德玉、施道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德玉、施道年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928元,由马德玉、施道年负担2464元��已交纳),由张鸿友、张鸿琪、张洪祥、张洪福、井福顺、井巍、张洪杰、张秀梅共同负担24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德玉、施道年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龙代理审判员 李 桃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