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窦安宝与莫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徐连玉、徐富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静,莫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徐连玉,徐富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958号原告吴文静,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佘玉龙,内蒙古布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阳。被告徐连玉,男,汉族,成年。被告徐富阳,男,汉族,成年。原告窦安宝诉被告莫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徐连玉、徐富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安宝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莫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在华润雪花啤酒(呼伦贝尔)有限公司的款项中的XX元予以冻结。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窦安宝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莫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在华润雪花啤酒(呼伦贝尔)有限公司的款项中的XX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莫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艳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