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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吴新华与蒋国平、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华,蒋国平,朱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31号原告:吴新华。委托代理人:施伟伟、陆娟慧,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国平。委托代理人:沈根健、沈志超,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平。原告吴新华与被告蒋国平、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华撤回对被告蒋国平、朱小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873元,减半收取8437元,由原告吴新华负担。审 判 长  苏丹萍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人民陪审员  邵汉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