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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997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韩源祥,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11日,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二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一共给被告彩礼59600及金银首饰。婚后,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分居,要求离婚,返还彩礼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谷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二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59000元。××××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致感情破裂。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某和被告谷某自愿离婚;二、被告谷某自愿返还原告赵某现金23000元;三、从此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新颜审判员  张晓伟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赫华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