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州金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金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531号原告福州金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孝猛。委托代理人余忠勇,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被告福建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方宝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金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金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金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金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福州金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