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杨丛瑚与贵港市三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曹江山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丛瑚,贵港市三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曹江山,姚显能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262号原告杨丛瑚。被告贵港市三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江山,董事长。被告曹江山,居民。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国强,系被告贵港市三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姚显能,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玉皇路荣福楼A座301室。委托代理人姚志和。委托代理人姚志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丛瑚诉被贵港市三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曹江山、姚显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丛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丛瑚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不需要本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杨丛瑚负担。审 判 长 黄保昌人民陪审员 黄进珑人民陪审员 黄家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添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