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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海洲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洲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576号原告:上海洲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芦泾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高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娟,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元锋。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洲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经本院电话告知原告代理律师,其明确表示不再缴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武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