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成树与张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树,张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德刚,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成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宣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