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赵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602号罪犯赵某某,男,1983年9月24日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缴纳罚金1万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