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韩兆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韩兆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480号原告王晓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建堂,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兆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玲诉被告韩兆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玲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兆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玲负担。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