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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韩兆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韩兆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480号原告王晓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建堂,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兆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玲诉被告韩兆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玲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兆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玲负担。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