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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四毛诉湖滨区人民政府上村二期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毛,湖滨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行初37号原告王四毛,男,57岁,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镇上村四组。诉讼代表王三毛,男,62岁,汉族,住三门峡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堤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毛诉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上村二期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王四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四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四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四毛承担25元。审判长  李主臣审判员  吴洁梅审判员  肖爱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