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一×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3821号原告王一。被告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文员。原告王一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原告逐渐发现被告不做家务,对原告及家庭不够关心,被告甚至与原告母亲发生冲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2014年开始发生争吵,原告自2015年1月1日搬离住房,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11月、2015年7月先后两次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遭到法院驳回。法院判决驳回后,双方始终未能在一起共同生活,感情未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第三次起诉来院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和被告虽有矛盾,但不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现在孩子刚刚上学,被告希望跟原告继续好好生活,在相处中改正自身错误,共同抚育孩子长大。自上次判决后被告也一直努力想要改善双方关系,故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存在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王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0日、2015年7月6日先后两次到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4)南民初字第7185号、(2015)南民初字第62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开庭过程中,被告当庭表示愿意为婚姻存续作出努力,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八年,生育一子且孩子尚,应珍惜夫妻感情,更应慎重考虑婚姻失败对孩子的影响。夫妻双方发生摩擦应相互体谅、相互包容。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存有感情,会反省自身不足,改善双方关系,希望能够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吴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