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执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黎英全与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英全,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3509号申请执行人黎英全。被执行人周辉。关于黎英全与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周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黎英全人民币362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周辉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周辉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已依法冻结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24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另经向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和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商住房产登记和其他银行存款。鉴于本案实际情况,2016年4月29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338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和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朱晶晶执行员 张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连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