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执字第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友与李本刚、刘红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李本刚,刘红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2044号申请执行人李友。被执行人李本刚(曾用名李刚)。被执行人刘红菊。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任洪伟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