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余贞与余妹玉、滕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贞,余妹玉,滕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余贞,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余妹玉,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滕忠云,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余贞与被执行人余妹玉、滕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贞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向金融、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玮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