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152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523民初283号原告万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2日。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红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助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