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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52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523民初283号原告万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2日。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红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助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