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水清与范海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清,范海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69号原告王水清,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加红,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范海军,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万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振东,该公司职工。原告王水清与被告范海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水清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王水清负担。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仝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