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平与被告刘淞维、李雨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1028民初181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平,刘淞维,李雨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814号原告何文平,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刘淞维,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告李雨桦,曾用名李芳,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原告何文平与被告刘淞维、李雨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文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淞维、李雨桦的挖机两台进行保全。原告何文平自愿以其所有的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XX号房产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文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淞维、李雨桦所有的挖机两台以441694元为限予以查封、扣押。二、预扣押原告何文平所有的四川省隆昌县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洪宾 百度搜索“”